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民初1769号
原告: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河塘长青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蒋岳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国春,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雷,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杨学斌,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罗震,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伦绪斌,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魏玉国,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原告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青水处理公司)与被告***、***、杨学斌、***、罗震、伦绪斌、魏玉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学斌、***、罗震、伦绪斌、魏玉国按照其分别占第三人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生物公司)的出资比例(***占股50.82%、罗震占股8.97%、杨学斌占股8.97%、***占股8.97%、***占股8.97%、伦绪斌占股7.83%、魏玉国占股5.47%)共同承担第三人结欠原告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19568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00175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魏玉国等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同创生物公司结欠货款,于2014年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原告于同创生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同创生物公司结欠原告货款1841148元,分六期于2015年6月支付结清,如违约则承担100000元违约金,诉讼保全费15685元由同创生物公司承担。江阴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4)澄长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同创生物公司未履行支付分文,原告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江阴市人民法院移送至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茌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茌执字第1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同创生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我公司了解到,同创生物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增资4000万元,其中股东***增资2000万元;股东罗震、杨学斌、***、***各增资300万元;股东伦绪斌、魏玉国各增资400万元。2012年12月14日,上述7股东合计4000万元的新增资注册资本汇入同创生物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茌平支行开设的1611002609200051461验资账户,但当日上述4000万元均被非法转出,未用于公司经营。原告认为,同创生物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上述转移4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的行为,是一个恶意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据原告了解,魏玉国、***、伦绪斌、***等股东,现已转到茌平德通生物有限公司任职。现原告诉同创生物公司执行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0月18日出具(2015)茌执字第1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同创生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判令上述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同创生物公司结欠我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26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9)鲁152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聊城市德通交通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对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苏青水处理公司于2020年4月3日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此后于2020年7月7日转至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同创生物公司破产清算案已经立案受理后,原告苏青水处理公司作为同创生物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苏青水处理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12元,依法应当予以退还给原告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甄 伟
人民陪审员 杨 雷
人民陪审员 郑雨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