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1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南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河塘长青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蒋岳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沃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9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3日就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澄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江阴澄星石庄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 妍
审判员 毛云彪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茜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