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9970号之一
原告: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岳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雷,男。
被告: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厚昌,男。
原告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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