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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某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某某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304民初416号 原告:秦皇岛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宾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宾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低压电缆改造工程款306567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经招投标程序中标承包了被告的低压电缆改造工程项目,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的约定,施工内容为电缆沟挖填及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安装等,合同总价326849元。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6月14日竣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2020年1月13日,北京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作出秦同望审字第2020[011]号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案涉工程审后造价为306567元。因原告还承包了被告单位的办公区电缆改造工程项目,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2023年1月3日支付工程款3万元,于2023年6月6日支付工程款3万元,合计11万元。该11万元工程款均被列为另案办公区电缆改造工程项目的已付工程款。故本案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一直未付。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低压电缆改造工程跟踪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增值税发票等。 被告某某宾馆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只因近几年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而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希望原告能够延缓一定的期限,争取和解解决。另外,被告已付两份合同工程款11万元,其中5万元记账在本案合同低压电缆改造项目内,另两笔合计6万元记账在另案办公区电缆改造项目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中标被告的低压电缆改造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电缆沟挖填、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安装等;合同总价为326849元,并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支付5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并合格送电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5%的工程款,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后一年;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进场施工,于2019年6月14日竣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经被告委托,北京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秦同望审字第2020[011]号《低压电缆改造工程跟踪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案涉工程审后造价306567元。另,被告主张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11万元,原告给被告分别开具的三张发票均标注为“办公区电缆改造项目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关附属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低压电缆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向被告主张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质保金部分在质保期内不计息)。被告已付工程款11万元,可以认定为另案合同项下工程款。鉴于原告在诉讼中同意为被告支付工程款延缓期限,故本院予以酌情处理。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宾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秦皇岛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306567元,分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8月30日前给付206567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以本金291238.6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以本金306567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9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宾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