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4民初356号
原告:山东鲁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86312068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山东鲁辰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依法适用诉前调解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辰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