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4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86312068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不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32-1号A区32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L983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鲁辰泵业有限公司与无锡不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0304民初891号审理,审理期间申请人申请保全,我院以案号(2020)鲁0304执保416号采取保全措施。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4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以案号(2020)鲁0304执1031号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不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35元(本金15582元、违约金1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4元、执行费149),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