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4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86312068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不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32-1号A区32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L983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鲁辰泵业有限公司与无锡不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4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582元,我院以(2020)鲁0304执1031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欠款全部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3日、8月18日、9月1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民政、工商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委托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并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3、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因疫情期间拘留场所不具备拘留条件未实施。
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