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锦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锦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6民终5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南通锦慧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39004.6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093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其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691执127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