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学中心、广州环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01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科学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环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科学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环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7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科学中心上诉称:1.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案的争议标的仍由被上诉人予以占有。而**伪造相关支付审批手续的行为是被上诉人获益的原因,**涉嫌犯罪虽然与本案之间存在牵连,但**涉嫌犯罪的行为与上诉人追究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之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虽然被上诉人主张本案的涉案款项已在2012年即按**的指示转出,但其提供的证据在转出的时间、转出主体、转出金额和**笔录交待的金额上,均与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及被上诉人的财务报表的内容存在重大的出入,不能相互印证,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根本无法看出,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两笔款项与被上诉人股东支付案外人存在关联联系。故根据本案的事实,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予以移送,针对本案应当继续审理。因此,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是存在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2.本案的审理仅涉及被上诉人是否需要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问题,与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刑事调查相互间不存在冲突,民事案件的审查更有利于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实现公平正义。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前员工**的行为涉嫌犯罪,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账交易与**的行为密不可分。故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林 根 林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