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92民初1710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520-78。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5月7日、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三十日的庭外和解期限,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华易美公司诉请判令***公司:1、立即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合理开支2000元,共计42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美国GettyImages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存有超过8000万***图片和超过50000小时的电影镜头。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汉华易美公司是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及专业服务。汉华易美公司经Getty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家电”上使用汉华易美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10张摄影作品,侵害汉华易美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公司共计侵害汉华易美公司195张摄影作品,相关证据业经原告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保全,除本诉作品外,其余185张作品汉华易美公司保留诉讼权利,如双方不能调解则另案起诉。]汉华易美公司认为上述涉案摄影作品,均是由Getty公司在全球各地的专业摄影师运用摄影技术拍摄,并通过专业计算机绘图软件进行后期制作流程,花费较高成本所完成的专业图像摄影作品,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商业价值。为维护自身权益,为制止***公司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公司答辩称:1.汉华易美公司主体不适格。汉华易美公司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Getty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也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汉华易美公司取得了真正著作权人的授权。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权属证据明显不足,汉华易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公司转载他人的图文作品,他人已经对图文作品进行了署名,汉华易美公司主张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应提供早于他人获取或使用涉案图片的证据。3.汉华易美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没有事实依据。汉华易美公司并没有实际损失,***公司的使用也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的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一、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www.cvg.com网站摄影作品打印件、工信部域名查询、涉案作品在Gettyimages官网截屏、时间戳认证文件光盘、侵权页截图、(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1183号公证书、判决书、(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997号公证书、作品上传时间。***公司质证后对各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1183号公证书、判决书、作品上传时间与本案无关,故不确认其证据效力,其余证据真实可查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二、***公司提交标有其他第三方水印的涉案图片、时间戳认证文件光盘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汉华易美公司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均非专业图片公司网站,其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均作为文章配图使用,并无证据显示涉案图片著作权属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经营者所有,关于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汉华易美公司所举证据证明力较大,已经达到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标准,本院对汉华易美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对***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代表该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一份,载明: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公司已指定汉华易美公司为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依据上述授权,在中国境内,唯有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e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附件A中包括涉案摄影作品及与之相关的Photographer’schoice、Stockbyte、Taxi、TheImageBank、DigitalVision等多个品牌。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
登录www.gettyimages.ca网站,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片编号进行查询显示,网站上展示有如下涉案图片:1、Creative:87922333,Collection:Photographer'sChoice,Credit:PeterDazeley,该图片标有水印“gettyimages(PeterDazeley”;2、Creative:dv0301070,Collection:Stockbyte,Credit:Stockbyte,该图片标有水印“gettyimages(Stockbyte”;3、Creative:152602698,Collection:TheImageBank,Credit:cooksimage/Multi-bits,该图片标有水印“gettyimages(cooksimage/Multi-bits”;4、Creative:107429868,Collection:OJOImages,Credit:TomMerton,该图片标有水印“gettyimages(TomMerton”;5、Creative:84498345,Collection:TheImageBank,Credit:DreamPictures,该图片标有水印“gettyimages(DreamPictures”;6、Creative:136340029,Collection:Photographer'sChoice,Credit:AnthonyBradshaw,该图片标有水印“gettyimages(AnthonyBradshaw”;7、Creative:200172034-001,Collection:TheImageBank,Credit:StephanieRausser,该图片标有水印“gettyimages(StephanieRausser”;8、Creative:88093512,Collection:DigitalVision,Credit:MikeHarrington,该图片标有水印“gettyimages(MikeHarrington”;9、Creative:200019920-001,Collection:TheImageBank,Credit:BarryRosenthal,该图片标有水印“gettyimages(BarryRosenthal”;10、Creative:20055259-001,Collection:Taxi,Credit:BambuProducions,该图片标有水印“gettyimages(BambuProducions”。网站底部声明版权归GettyImage公司所有,且网站声明中标注“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
网址为××的网站由汉华易美公司经营,进入该网站,××网站中亦展示有上述10幅图片,图片上标注有“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水印,经比对,该10幅图片与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涉案10幅图片内容一致,图片品牌名相同,且图片名称核心编号一致(汉华易美公司网站图片名称含前缀字符“vcg41”)。网站下方有“本网站图片、视频、音乐、字体等版权作品,均由本网站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本网站有权提供版权授权使用许可。……”的版权声明。汉华易美公司还提交了涉案图片最大像素格式的电子文件,文件中显示了图片编号、品牌、文件名称、像素、文件大小等信息。
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验证时间戳文件,进入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在“选择需要验证的文件”一栏上传汉华易美公司时间戳文件光盘中“***公司.rar”文件,随后在“选择时间戳证书(*.tsa)”一栏上传汉华易美公司时间戳光盘中“***公司.rar.tsa”文件,点击验证按钮后,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申请人为汉华易美公司,时间信息为2018年8月15日。查看相关内容显示微信公众号名为“***家电”(ID:HDLJD1987)认证主体均为***公司。经比对,上述公众号上作为文章配图使用10张被诉侵权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一致。诉讼过程中,汉华易美公司确认***公司已删除上述10张被诉侵权图片。
另查明,***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零售卷烟、雪茄烟、销售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电工电料、通讯器材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10幅图片在构图、人物和光线的选择与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出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摄影作品。美国和中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应当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图片载于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并标注有“gettyimages”的水印,同时,网页上附有版权声明,汉华易美公司亦提交了××网站打印件以及涉案图片电子文件,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Getty公司出具经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根据涉案《授权确认书》记载内容,汉华易美公司依据Getty公司之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应品牌的图片,亦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相应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汉华易美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案中,***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微信用户关注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汉华易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市场影响、独创性、知名度、***公司的侵权方式、持续时间及影响、汉华易美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时间戳认证,并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情节:1.涉案作品为图片10张,具有一定的专业性;2.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均作为文章配图使用,且侵权图片已删除;3.***公司经营范围为零售卷烟、雪茄烟、销售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电工电料、通讯器材等,其使用涉案图片的商业价值不高;4.汉华易美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时间戳认证,并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需要支出合理费用,但未提供费用票据。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定赔偿数额(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为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4000元;
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1元,由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7元。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