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7047号之一
原告: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4元,减半收取7067元,由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