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9247号
原告: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灵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8062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