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君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2015号
原告:杭州君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8203370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14组16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华,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昌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琳,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8062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炯,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雪儿,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燕,系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君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君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君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杭州君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映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