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91民初1732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项目东区天衢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第三人:山东凯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4188号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凯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差距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 珂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