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4226号
原告厦门金福达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四里**湖光大厦1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溢锦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后埭溪路**皇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福达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溢锦鸿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