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3执429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金福达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四里**湖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378925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36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