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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司法局、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22民初385号 原告:昭平县司法局,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城北大道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公职律师。 被告: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昭平县司法局与被告广西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昭平县司法局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平县司法局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平县司法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48.50元,由原告昭平县司法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