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民终173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591号2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24)晋0981民初2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4)晋0981民初235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管辖至原平法院以外的法院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漏查本案基本事实,上诉人起诉各被上诉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本案起诉人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其诉求与四被起诉人有关联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本院告知后起诉人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补正且坚持起诉,因不符合起诉要求,本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其诉求与四被起诉人有关联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该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起诉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1.《原平市2021年城区、开发区南环大道及高速周边景观提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是被上诉人原平市晋业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业城乡建设公司)委托做出。因此,被上诉人晋业城乡建设公司为案涉承揽工程的委托人之一。2.原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七届】35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研究部分项目确定实施主体的有关事宜”部分,明确由被上诉人晋业城乡建设公司作为案涉承揽工程的实施主体。3.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作为案涉承揽工程的委托方,施工进度、使用材料等具体事项均是与被上诉人原平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商的。4.上诉人提供的《原平市项目观摩预演活动安排》、《重点项目观摩活动安排》、《2021年项目建设原平观摩检查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忻州市考核组来原平市考核活动安排》及甲方现场视察照片,均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原平市政府将案涉项目作为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督促考察。5.被上诉人晋业城乡建设公司提供的《关于2020年绿化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说明》:2020年《原平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纪要》【六届】81次,原平市2020年城区绿化提质工程实施主体为原平市晋业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后因国家政策调整,在2023年《原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七届】35次调整该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实施主体。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原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晋业城乡建设公司、原平市政府均作为委托单位委托上诉人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建设。被上诉人原平市财政局作为晋业城乡建设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晋业城乡建设公司的财产,否则应当对晋业城乡建设公司的债务即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二、二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所提供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各被上诉人作为委托人的事实需经实体审理认定,一审裁定以此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五项“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是指起诉人应提供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以及一定程度上能说明被告与起诉人存在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作为起诉基础条件的必要材料。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已经能够充分证明上诉人与各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至于谁作为具体的委托人承担责任,需要法院经过实体审理,而不能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三、本案有多位被上诉人是原平市重要行政单位,本案继续由原平法院审理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平公正。因此,本案应当指定管辖至原平法院之外的法院审理。本案的被上诉人分别是原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晋业城乡建设公司、原平市人民政府、原平市财政局,其中的三位被上诉人均是原平市重要的行政单位之一,继续由原平市法院管辖,难免会造成本地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不当干预。因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对法院整体回避,请求将本案指定管辖至原平法院之外的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一审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案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四被上诉人的关联性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的裁定不当,应予纠正。本案被上诉人原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原平市人民政府、原平市财政局是原平市重要行政机关,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指定由其他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24)晋0981民初23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