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宇锅炉有限公司

某某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民初3071号 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岳家河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