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民初3071号
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岳家河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