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6民初2064号
原告:张某,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某某研究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研究院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2025年4月14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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