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02民初728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1日,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4日,绍兴市越城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上海现代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上海现代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元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