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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广元市凤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02民初728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1日,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4日,绍兴市越城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上海现代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上海现代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元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