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

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13198号 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建屯村村西头丰收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地址濮阳市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