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3民初186号
申请人:焦作达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人民大街劳动居1号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3173789099。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闪闪,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建屯村村西头丰收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72467271G。
法定代表人:张振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二东,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作达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张二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焦作达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已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张二东银行存款7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子好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