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

临颍县同欣通信管线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2民初2576号
原告临颍县同欣通信管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同欣通信管线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同欣通信管线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临颍县同欣通信管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颍县同欣通信管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临颍县同欣通信管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小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