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304民初2284号
原告:温州市XX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系深圳市XXX员工。
原告温州市XXX与被告深圳市X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XXX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XXX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50元,由原告温州市X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