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品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304民初2284号 原告:温州市XXX。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系深圳市XXX员工。 原告温州市XXX与被告深圳市X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XXX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XXX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50元,由原告温州市X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