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8555号 原告:吴某,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段某,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吴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吴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2025年8月28日,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原告吴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863.61元,本院予以退回3838.6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