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6民初12275号
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8号建艺集团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452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以南、绕城高速以东恒大都市广场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3C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广场企业总部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86141X。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清偿金额4622516.60元及利息94508.61元(以票据清偿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清偿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二、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就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事后原告将其转让,汇票到期后原告被诉讼追索,原告已实际清偿。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为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无异议,但因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利息由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票据纠纷,被告并未参与票据中任何一个环节,且财产相互独立,未混同,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将其转让,汇票到期后原告被诉讼追索,原告已实际清偿。具体情况如下:1、票据号码:210479100303620200722684480529,出票日期:2020年7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票据金额为
3970448.03元。出票人与承兑人均是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原告,票据记载可转让。上述汇票开具后经多次背书转让后,最终持票人为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于汇票到期后发起提示付款遭拒付,2023年7月17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116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本案原告、温州网豪贸易有限公司、靖江市胜贝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德赢建材有限公司、鲁一岳建材(山东)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3970448.03元及利息(利息以3970448.0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8564元。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向本案原告确认:若原告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支付3692516.6元,则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票据款、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等权益。2023年11月17日,原告向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3692516.6元。
另,票据号码:210479100303620210129840687711,出票日期:2021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9日,票据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与承兑人均是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原告,票据记载可转让。上述汇票开具后经多次背书转让后,最终持票人为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汇票到期后发起提示付款遭拒付,2024年4月18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81民初8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启东爱尚窗帘有限公司支付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向本案原告确认:若原告在2024年6月21日前向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93万元,则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票据款、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等权益。2024年6月21日,原告向陕西鸿星亿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93万元。另查明,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为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现就上述票据款项的清偿诉至本院,庭审中因分歧较大,案件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间形成票据合同,现因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签发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原告已经依法承担了相关的清偿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清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4622516.6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还应承担原告利息损失:1、以3692516.60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以9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为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提交的并非专项审计报告而且仅仅是2018年-2020年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财产混同情况,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就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偿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4622516.6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计算:1、以3692516.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以9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就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