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装饰公司、无锡某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205民初9815号 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被告:无锡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告:某地产南京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告:某地产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无锡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南京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南京公司)、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锡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南京公司、某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无锡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743995.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43995.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无锡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质保金867783.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67783.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某地产南京公司、某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无锡某项目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以及案涉工程预售监管资金在三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6日,其与无锡某置业公司签订《无锡某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建该工程。现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无锡某置业公司未按约付款,故诉至法院。某地产南京公司系无锡某置业公司唯一股东,某地产公司系某地产南京公司唯一股东,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锡某置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0966551.93元等。后其撤回案涉工程款中的材料款部分价款对应的诉讼请求,减少诉请如上。 被告无锡某置业公司辩称,垂直运输电梯操作人工应按1300工日计算,合同约定总包配合50天,电梯配备对讲设备和电梯配备楼梯层呼叫器应按10台计算,因延期办理时双方责任超出合同工期内的垂直运输不予认可,核减金额为110280.75元。另外,还存在淋浴隔断、挡水石、鞋柜及部分材料系甲供材,不应记取材料费,罚款78578.6元应当扣减等问题。 被告某地产南京公司、某地产公司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6日,无锡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深圳市某装饰公司(乙方)签订《无锡某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某室内精装修工程;工程质量保修期防水工程为五年,室内装修工程为两年,外墙装修工程为三年;合同暂定总价53186383.30元,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采用含税单项单价包干方式结算;乙方在向甲方领取各期款项前,应向甲方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限9%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关于结算付款,合同载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应在3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代供材料款需100%支付完成,除甲方代供材料款外的工程结算款,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该部分结算价的97.5%,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应扣除甲方代供材料款、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乙方超量领用的甲方代供材料款。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不含甲方代供材料款)的2.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其余0.2%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2020年10月21日,无锡某置业公司与深圳市某装饰公司签订《无锡某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增加室内电梯垂直运输工程等。2021年2月3日,无锡某置业公司与深圳市某装饰公司签订《无锡某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增加室内飘窗石材等。2021年12月27日,无锡某置业公司与深圳市某装饰公司签订《无锡某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增加原合同内门槛石及电梯门套石材等。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0份,约定由无锡某置业公司向深圳市某装饰公司支付多笔赶工奖,金额分别为536558.66元、30520.37元、256861.70元、88800元、478066.15元、2720522.13元、181084.55元、38718.91元,310618.33元、411770.90元。案涉工程于2022年6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深圳市某装饰公司与无锡某置业公司《工程结算申请表》载明竣工资料齐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处均载明“同意结算”,相关工作人员签字。 2024年11月10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载明:案涉工程确定性意见造价为61492685.89元,供选择性意见造价为1825287.25元。后针对双方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报告进行多次修改,最终于2025年4月11日出具第三次补充鉴定意见载明:本项目最终鉴定总价为61310989.02元(含甲方代购部分主材造价);其中甲方代供部分的主材造价为26613316.16元。鉴定汇总表的“第九项补充协议”中的“垂直运输电梯操作人工核减110280.75元”的争议,鉴定机构认为如按无锡某置业公司意见扣除此费用,则明显违背了补充协议的约定,故不再列为选择性意见。其余争议部分,原告均认可被告意见,故也不再列为选择性意见。 深圳市某装饰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付款为31099551.49元。深圳市某装饰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不主张材料款。某地产南京公司系无锡某置业公司唯一登记股东。某地产公司系某地产南京公司唯一登记股东。 以上事实,有《无锡某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深圳市某装饰公司与无锡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深圳市某装饰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无锡某置业公司也应当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经司法审计为案涉工程鉴定造价为61310989.02元,其中甲方代供部分主材造价合计26613316.16元,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主材部分造价,深圳市某装饰公司在本案中不主张,故案涉工程造价合计34697672.86元。关于已付工程款,深圳市某装饰公司认可其收到31099551.49元,故经计算尚余3598121.37元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余款应在双方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至97.5%,其余2.5%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并应由深圳市某装饰公司提供相应发票。经查,深圳市某装饰公司已经就案涉工程提交结算,但双方未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双方未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原因在于无锡某置业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开票并非合同主要义务,而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故综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本院确定上述款项已届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无锡某室内精装修工程系由深圳市某装饰公司承建,故深圳市某装饰公司主张在上述工程范围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就欠付的工程价款本金3598121.37元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预售监管资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指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承包人能够优先受偿的是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关于预售监管资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据此,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商品房承购人所支付的款项,不是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故深圳市某装饰公司主张对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优先受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地产南京公司的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各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某地产南京公司系无锡某置业公司唯一股东,其应当对上述盛基置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地产公司系某地产南京公司唯一股东,其应当对上述某地产南京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598121.3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某地产南京公司对上述无锡某置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某地产公司对上述某地产南京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欠付工程款本金3598121.37元范围内在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99元、鉴定费448855元,合计536454元,由无锡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南京公司、某地产公司共同负担534000元,深圳市某装饰公司负担2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