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67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香槐二路2188号恒大御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以南、绕城高速以东恒达都市广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11民初10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480000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商品房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至2025年7月26日期限届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查封或续冻结,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合议庭决议,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