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507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北台头村159号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639元,均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