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7民初4200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北台头村159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8778301X4。
法定代表人:张红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龙,男,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圪塔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圪塔头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7A02981001G。
法定代表人:李福胜,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增,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圪塔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圪塔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龙,被告圪塔头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圪塔头村委会支付我公司工程款14211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以71059.1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17日起,以142116.2元为基数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我公司与圪塔头村委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按照平谷区2017年“一事一议”项目要求,为圪塔头村委会进行村内道路施工。我公司依照合同早已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但圪塔头村委会仅支付了我公司部分工程款,尚欠142116.2元未付,故提起诉讼。
圪塔头村委会辩称,我村委会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签订合同时,约定全部工程款的10%由我村委会自负,其余90%由市、区、镇三级财政拨付,***公司承诺放弃由我村委会承担的10%工程款。***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承诺60%以上的用工需雇佣圪塔头村村民,但***公司实际并未雇佣本村村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8日,圪塔头村委会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圪塔头村委会建设马昌营镇圪塔头村道路工程(平谷区2017年“一事一议”项目),工程内容包括街坊沥青路和田间水泥路硬化。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全部工程款为1215629.5元。结算方式为:工程竣工后,按甲方核定工作量结算,最终工程款支付以平谷区政府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为准。财政拨款90%,剩余10%由村委会支付。计价方法采取按实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70%,即850940.65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财政评审结束后支付结算价款到95%;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7日内无息支付结算价5%的质量保修款。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照合同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并于2018年6月30日完成施工,2018年8月1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北京恒达信远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人民政府委托,出具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价款金额为1421161.95元。工程完工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人民政府代圪塔头村委会于2018年10月17日支付***公司工程款850940.65元,于2020年12月22日支付工程款140100元,于2021年1月29日支付工程款288059.35元。圪塔头村委会未支付***公司剩余工程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放弃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只要求圪塔头村委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圪塔头村委会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公司依照约定为圪塔头村委会完成修路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圪塔头村委会即应依照合同约定以及结算审核报告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圪塔头村委会称***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承诺放弃由其承担的10%工程款,但未就此提供证据,其该项陈述与双方的合同不符,***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圪塔头村委会所持***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公司要求圪塔头村委会支付拖欠的包括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公司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公司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圪塔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206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圪塔头村民委员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屈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