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合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异10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北台头村159号甲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通华西街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章**,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章**,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据,经审查,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章**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章**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俞东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