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163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盛全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500000元,执行费17400元。经法院执行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权,以及其它资产情况,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兆军
审判员钱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