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903行初114号
本院2017年9月19日对原告盐城市誉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7)苏0903行初114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五行“实际安装施工的四人无特种作业资格证”应为“实际安装施工的***无特种作业资格证”。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