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402号
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拍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拍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计893.50元,由原告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