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03诉前调书673号
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店子居委会东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商**2组67号。
被告:***,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商**2组67号。
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货款60686元,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16060.07元(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暂时计算到2023年3月20日),合计:76746.0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止2018年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6272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来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还欠原告货款60686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另,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16060.0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偿还11556元(***全费870元)。
二、若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则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6060.07元及违约金5000元,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还款项、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