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4491号
原告: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店子居委会东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9元,由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