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7699号之一
原告: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东夏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曹家贵,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街道办事处店子居委会东临。
法定代表人:张利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张利娜,女,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丁立军,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张利娜、丁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淄博家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