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

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淄博荣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鲁0785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3月5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收到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5日、6月9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递交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

3、2020年6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实行联合惩戒。

4、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0年6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张新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邢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