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3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双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苗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08号诚信花园1栋3-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双信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民终2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95237.0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9352.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