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902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墅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新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新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902民初4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舟山新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自动履行执行款92898.76元,缴纳执行费1232.71元。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