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乐清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82民初3655号 原告: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应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系被告员工。 原告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人民币105487.1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14394.75元(以63292.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2194.8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就拖欠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款)105487.19元,确认原告对本案讼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某合同》,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188975.07元,总工期90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暂定竣工日期2018年2月27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的60%,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的40%。 原告按约施工,案涉工程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12月正式交付使用。后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被告审定案涉工程造价2109743.85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04256.66元,工程质量保修金105487.19元。 2019年12月第一笔保修金63292.31元返还日到期,2023年12月第二笔保修金42194.88元返还日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返还保修金,但截止起诉日被告仍未返还保修金105487.19元。被告迟延返还保修金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1.原告主张的工程款(质保金)105487.19元,金额予以认可,但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017年,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某合同》,双方结算已经完成,结算金额为2109743.85元,被告已经付款2004256.66元,剩余未付质保金105487.19元。合同第7.5条、10.1条、10.2条约定了质保金的金额及支付条件。本案中,被告无息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申请付款的资料。现原告在未提交申请付款的资料的情况下就直接起诉被告,原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退一步讲,即使完全不考虑合同关于质保金需要事前结算的约定,案涉项目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首期2年60%质保金到期日为2021年1月28日,5年40%质保金到期日为2024年1月28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于2017年签订了《某合同》,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188975.07元,总工期90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暂定竣工日期2018年2月27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5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算(正式交付使用之日即工程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首批业主集中交付通知书所载的交付日);如分批交付,则分批计算。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的60%,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后,在保证密封胶无脱胶和门窗质量无渗漏后,无息退还保修金的40%。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与被告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109743.85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04256.66元,余欠质保金105487.19元未付。 案涉项目已经于2019年1月28日集中交付给业主,五年质保期已经于2024年1月27日到期。 另查明,原告为使本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119元。 上述事实有《某合同》、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到期,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施工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返还质保金105487.1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及时退还质保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到期日分期支付逾期利息,即以63292.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以42194.8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本院确认的其就被告拖欠的质保金105487.19元,对本案讼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由于第一期质保金63292.31元已经于2021年1月27日到期,原告现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十八个月,故不予支持。第二期质保金42194.88元的到期日为2024年1月27日,原告现就该部分质保金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十八个月的最长期限,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105487.1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3292.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以42194.8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 二、原告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就工程质量保修金中的42194.88元,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2元,由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支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119元,由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