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6729号
原告:浙江建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京金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龙谷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建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8月0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案情疑难复杂,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