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翠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翠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翠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该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翠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翠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简称美雅达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肥翠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安徽美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中,合肥翠徽公司提出其在原审中所举证据《竣工结算报告》上安徽美雅达公司印章是其私刻,该报告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工程实际并未竣工,且要求勘验现场、鉴定印章。因涉案工程是否竣工是本案基本事实问题,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