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正奇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225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4330E.

法定代表人汪道松,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正奇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16708N(1-6).

法定代表人许明英,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自然资处字[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正奇公司在无为市赫店镇××行政村庙后自然村占地建设搅拌站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正奇公司作出无自然资处字[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76亩;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赫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33066元(非耕地10元/平方米、基本农田30元/平方米)。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被执行人正奇公司委托范先兵负责无为市赫店镇2019年(四好农村路)扩面延伸工程二标段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质量及处理相关事宜。正奇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无为市赫店镇××行政村庙后自然村违法用耕地建设搅拌站,经无为市土地开发利用服务站现场勘测,违法占地面积为1.76亩。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17日对正奇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作出无自然资处字[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76亩和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赫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正奇公司未履行。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9月21日对正奇公司发出了催告书,限其十日内履行无果。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拆除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赫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正奇公司作出的无自然资处字[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内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无自然资处字[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赫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无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洪云霖

审 判 员  龚亚辉

人民陪审员  石锦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司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