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2530号
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岱山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49530。
法定代表人:黄书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望江路交口金中环广场C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16708N。
法定代表人:许明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廖文娟
书记员项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