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礼与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0)渝0154财保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26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8日,住重庆市云阳县,系**礼之子。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与凤台路交口蓝筹国际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16708N,组织机构代码578516708。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保全人**礼与被申请保全人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礼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开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应领取的开州区2018年防护栏安装工程(一标段)项目的工程款188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渝0154民初6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本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重庆市开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签收了相关文书,已协助冻结了上述被申请人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3年,从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止。申请人**礼于2019年8月6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渝0154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解除保全申请人**礼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开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应领取的开州区2018年防护栏安装工程(一标段)项目的工程款188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