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3462号
原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与凤台路交口蓝筹国际1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孔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