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3民初917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黄山区翡翠西路与秧溪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与凤台路交口蓝筹国际**。
法定代表人:**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市黄山区乌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黄山市黄山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追加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山市黄山区交通运输局、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山市黄山区交通运输局、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黄山市黄山区交通运输局、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