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4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路保险大厦。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1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201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1、**2之母),身份信息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皮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2、***、***、***、南皮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4民初6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